5月6日,记者从凤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一家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杜某伙同会计王某某在收购小麦过程中,利用虚报收购价格,从中套取差价30余万元,杜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刑。
2016年,安徽省启动小麦临时收储方案,收购标准按照小麦品质分为1.1元/斤、1.05元/斤。2016年8月初,凤台县一家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杜某和会计王某某启动收粮工作,向上级公司按照1.1元/斤临储小麦的收购标准申报收粮资金,上级公司下拨给杜某、王某某公司临储收粮款共计8800000元。
在临储粮实际收购过程中,杜某和王某某发现收购的1.05元/斤小麦较多,两人商量虚报收购价格,从中套取粮食差价款供二人使用。
2016年,杜某和王某某负责粮站实际按照1.05元/斤收购小麦3005294公斤,按照1.1元/斤收购小麦994706公斤。杜某安排王某某全部按照1.1元/斤的价格上报上级公司,从而套取粮食差价款300529.4元。两人把钱套出来后,由于害怕被查,便将钱全部存在王某某个人在银行的账户上,未使用一分,直至2021年案发后,王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及孳息共计303111.07元。
2016年4月,艾某承建杜某所在公司粮站粮库建设室外工程。2016年4月底,杜某所在公司经上级公司同意后,增加了粮站砼道路工程和粮站办公室工程,杜某利用其公司经理的职权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艾某施工。艾某为了感谢杜某的关照,安排其亲属陈某通过微信给杜某转账50000元。案发后,杜某退出全部赃款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低收高报的手段,套取国家临时储备粮收粮款300529.4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杜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杜某、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梁亚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