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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因其经济环保及便捷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电动车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到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8月15日审理了一起被告为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并作出判决。
2021年11月,未满16周岁的A驾驶电动车出行时,与迎面B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B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B因事故住院受伤,花去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A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六周岁,且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B受伤,应按责承担侵权责任。但A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学生且无财产,其父对其未尽到监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由A的监护人A父按责赔偿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两万余元。
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车时发生紧急情况,安全问题无法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监护人也应履行监护职责,告诫家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违规上路行车,降低安全隐患风险,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发生。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