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日报:参加同事聚餐饮酒后死亡 霍山一男子被判自行担责八成以上
来源:安徽网 发布时间:2022-06-22 08:41:0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同事之间聚餐饮酒后死亡,为了谁来担责问题闹上法庭。6月21日下午,六安市霍山县法院发布了一起同事聚餐饮酒后死亡案件判决结果。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受害人陈某系霍山县某足浴店员工。2021年11月16日晚,陈某和同事陈某某、林某、杨某、范某、张某(足浴店老板)、伍某(张某朋友)、涂某等人相约聚餐。聚餐中,除张某和范某外,其余人均饮酒。聚餐结束后,受害人陈某等人又前往某酒吧包厢继续饮酒。11月17日凌晨4点左右,陈某在与陈某某在包厢跳舞时不慎摔倒。随后同行人员将陈某送至霍山县医院救治,但陈某最终离世。

不久后,陈某家属将相关人员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46324.38元。陈某家属认为,陈某在同桌人员的劝导下大量饮酒,已超出自身酒量承受能力,各被告应该劝阻其饮酒并将其安全送至家中,不应该在明知其大量饮酒后还放任和配合其进行跳舞类剧烈运动,最终导致其摔倒死亡。因此各被告对陈某的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作为案发当晚夜宵和酒吧聚会的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霍山某酒吧有限公司在凌晨2点后继续营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其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人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劝阻,反而积极参与劝酒,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陈某死亡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陈某有2个年幼女儿需要抚养,为让其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案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吧有限公司存在超时营业问题,且未对陈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应当预见酒后跳舞行为的危险性,但其并未阻止反而放任该行为,考虑到其事发时也已饮酒,判断能力有所下降,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承担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判令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其他聚餐的参与者对陈某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中被告伍某中途离开,范某期间并未饮酒,判令二人分别承担1%的赔偿责任,其他聚餐参与者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陈某醉酒摔倒导致死亡是由陈某不能控制自身行为、同饮者疏于照料、酒吧经营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共同导致的。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和酒后跳舞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但其却未能控制自身行为,应该自行承担82.5%的责任。

案件判决后,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讲明裁判依据。同时又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各被告考虑同死者陈某之间的情谊和其家中两名幼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及时赔偿原告损失。判决生效后,各被告积极给付了赔偿款,案件妥善审结。

王蔓 李悦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标签: 赔偿责任 应该承担 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